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第六节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六节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第六节 缩小航空器起飞着陆间隔 第三百二十二条 缩小航空器起飞着陆间隔是指缩小本章第四节、第五节中有关起飞与起飞、着陆与着陆、着陆与起飞航空器间的间隔,缩小航空器起飞着陆间隔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第三百二十三条 实施缩小航空器起飞着陆间隔的管制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完成管制员培训,并将相关信息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上公布。 第三百二十四条 缩小的航空器起飞着陆间隔仅适用于非高原机场(机场海拔高度1500米以下)日出后30分钟至日落前30分钟。 第三百二十五条 使用缩小航空器起飞着陆间隔时,将航空器分为以下三类: 第三百二十六条 缩小航空器起飞着陆间隔不能用于着陆航空器和随后起飞航空器之间。 第三百二十七条 使用缩小航空器起飞着陆间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三百二十八条 应当根据使用跑道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条跑道缩减航空器起飞着陆的间隔,且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第三百二十九条 管制单位使用缩小航空器起飞着陆间隔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运行变更。 第三百二十一条 目录 第三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