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三百零二条
第三百零二条 塔台管制员应当根据跑道使用情况、进离场及起落航线航空器活动情况和进近或者区域管制单位的要求,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允许航空器进入跑道并发出起飞许可。
起飞许可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航空器呼号。
使用跑道号。
地面风向、风速。
必要时包括:
起飞后的转弯方向、离港程序、飞行高度;
能见度或者跑道视程、云高、高度表拨正值。
其他事项。
在符合航空器之间尾流间隔标准的条件下,当前行的离场航空器已经飞越使用跑道末端或者已开始转弯之后,或者前行着陆的航空器已经脱离使用跑道之后,航空器方可开始起飞滑跑。遇有下列情况,禁止发出起飞许可:
跑道上有其他航空器或者障碍物;
先起飞的航空器高度在100米(夜间为150米)以下且没有开始第一转弯;
复飞航空器高度在100米(夜间为150米)以下且没有开始第一转弯。
航空器驾驶员得到起飞许可后,应当立即起飞;在1分钟内不能起飞的,航空器驾驶员应当再次请求起飞许可。
由于空中交通管制原因或者其他情况,不能保证航空器安全起飞的,塔台管制员应当立即取消原已发出的起飞许可,并通知该航空器取消起飞许可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