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2021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绩效评价和干部考核的重要指示精神,提升检…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检察人员考核,是指检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贯彻落实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规定,结合司法规律和职业特点,以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为重点,对检察人员德、能、勤、绩、… 第三条 检察人员实行分级分类考核。检察官考核应当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突出对办案工作质量、效率、效果的考核。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参照检察官考核理念…

第二章 考核指标和方法

第四条 检察人员考核指标要突出质效导向,避免繁琐操作,严禁下达不切合工作实际的数量指标,坚决防止出现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数据造假和盲目攀比排名。 第五条 检察人员考核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得分由业绩指标得分、共性指标得分和综合评价得分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 业绩指标侧重不同类别人员岗位职责、工作特点,按照政治与业务深度融合要求,重点评价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主要从质量、效率、效果三个维度具体设置考核指标和计… 第七条 共性指标重点评价检察人员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履职能力、精神状态、廉洁自律等,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具体设置: 第八条 综合评价可以结合民主测评等形式,由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等评分。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确定综合评价的人员范围、评分… 第九条 检察人员考核应当与日常检察队伍管理相融合,建立以月、季度、半年、年度为时间节点的实时动态考核管理机制。 第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的衔接。在推进检察人员考核的基础上,统筹开展部门考核、条线考核、检察院考核工作,实现个人、部门和全院工作目标有机统一、工作…

第三章 检察官考核

第十一条 检察官考核得分原则上在部门内部或者职责相近的本院同类岗位之间进行排名比较。人员编制少、检察官数量有限,难以在部门内形成有效竞争的,可以跨部门条线比较。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检察官业绩指标得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对检察官业绩指标得分进行相应加减分或者加权换算,作为跨部门排名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一名检察官从事多个条线业务,或者在考核周期内进行岗位调整的检察官,可以在根据本指引第十二条计算各条线业绩指标得分后,按照平均分或者加权计算总成绩。权重的标准,可… 第十四条 以检察官办案组形式办理案件或其他检察业务的,可以由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根据办案组成员承担工作量和发挥作用的大小合理确定每名检察官得分。办案组内各检察官的得分… 第十五条 对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重点考核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新类型案件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案件情况。

第四章 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考核

第十六条 检察辅助人员考核指标计分总体上采用基础分结合加减分的方式,具体工作量在基础分中体现,原则上不逐一细化计分。 第十七条 检察辅助人员基础分一般设置平均分,并可参考下列因素作上下浮动: 第十八条 检察辅助人员加减分指标以工作质效为主要标准,可以围绕下列辅助办案工作的质量、效率、效果具体设置: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人员考核可以参考下列模式,结合具体岗位职责采用简便有效的考核方法:

第五章 等次确定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检察人员考核按照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确定等次。对检察人员业绩的考核评价不再另外确定等次。 第二十一条 检察人员考核实行逐月累计计分、实时动态排名。 第二十二条 检察人员考核的优秀等次名额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要求核定。其中,非检察院领导成员检察官的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实行单独核定。 第二十三条 检察人员考核应当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情形,执行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将年度考核排名靠后的检察官纳入评审范围,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组织检察业务专家、资深检察官等人员对其进行客观、专业的业务能力评审,实…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经评审认定能够继续履职的检察官进行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应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围绕检察实务和办案技能补足能力素质短板。 第二十六条 检察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按照现任职部门同类检察人员相应考核周期内的平均得分赋予基础分并根据工作质效加减分,或者由考核委员会直接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七条 检察人员被统一调用办理其他检察院案件的,由所调用检察院提供调用期间办理案件的质量、效率、效果情况,按照被调用人员所属检察院制定的考核指标规则进行考核计分。 第二十八条 检察人员考核结果是绩效奖金分配、评优奖励、职务职级晋升、交流任职、检察官等级升降、退出员额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检察人员考核情况是检察队伍管理的工作抓手,作为完善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的重要举措,以及优化部门职能配置、人员配置、任务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检察院直属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考核,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检察人员考核、考评文件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照本指引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有关检察人员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结果运用及相关事宜,本指引未作规定的,执行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