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检察辅助人员加减分指标以工作质效为主要标准,可以围绕下列辅助办案工作的质量、效率、效果具体设置:

协助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工作情况;

协助检察官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的工作情况;

协助检察官开展现场勘验、检查,实施搜查,实施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工作情况;

协助检察官收集、调取、核实证据的工作情况;

协助检察官草拟案件审查报告,草拟法律文书的工作情况;

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的表现情况;

完成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办案事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