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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考核

第十六条 检察辅助人员考核指标计分总体上采用基础分结合加减分的方式,具体工作量在基础分中体现,原则上不逐一细化计分。 第十七条 检察辅助人员基础分一般设置平均分,并可参考下列因素作上下浮动: 第十八条 检察辅助人员加减分指标以工作质效为主要标准,可以围绕下列辅助办案工作的质量、效率、效果具体设置: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人员考核可以参考下列模式,结合具体岗位职责采用简便有效的考核方法: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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