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检察辅助人员基础分一般设置平均分,并可参考下列因素作上下浮动:
结合个人工作总结述职,对工作量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平均水平的,相应调整基础分;
根据检察官考核结果确定相应检察辅助人员的基础分值档次;
检察官根据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检察辅助人员基础分值提出建议;检察辅助人员同时辅助多名检察官的,综合考虑各检察官建议后确定基础分值。
结合个人工作总结述职,对工作量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平均水平的,相应调整基础分;
根据检察官考核结果确定相应检察辅助人员的基础分值档次;
检察官根据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检察辅助人员基础分值提出建议;检察辅助人员同时辅助多名检察官的,综合考虑各检察官建议后确定基础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