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202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人员考核可以参考下列模式,结合具体岗位职责采用简便有效的考核方法:

基础分(平均分)结合加减分模式。对于难以量化评价的工作任务,可以直接赋予基础分(平均分),同时从工作完成的创新性、规范性、准确性、及时性等方面设置加减分规则。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的,或者岗位职责要求明显高于其他岗位的,可以对基础分赋予更高分值。

目标绩效评价模式。主要适用于领导干部以及工作内容项目化特征明显的岗位。绩效目标应明确、具体、可控,要将检察院、部门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设置过程管理和结果评价指标。

按件计分结合加减分模式。适用于职责类型专一、工作内容相对固定、规范要求明确具体的岗位,主要对工作量进行评价,可以按件数等指标计分,同时根据管理规范设置加减分规则。

综合评价模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方式,在量化考核的基础上,通过个人工作小结或总结、领导审核评鉴的方式,对工作质量、效率、效果进行综合定性评价。可以由主管领导结合任务交办和办结情况进行逐件评价,或者对岗位职责完成情况进行逐项评价,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