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2021年) 第五章 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等次确定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检察人员考核按照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确定等次。对检察人员业绩的考核评价不再另外确定等次。 第二十一条 检察人员考核实行逐月累计计分、实时动态排名。 第二十二条 检察人员考核的优秀等次名额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要求核定。其中,非检察院领导成员检察官的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实行单独核定。 第二十三条 检察人员考核应当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情形,执行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将年度考核排名靠后的检察官纳入评审范围,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组织检察业务专家、资深检察官等人员对其进行客观、专业的业务能力评审,实…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经评审认定能够继续履职的检察官进行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应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围绕检察实务和办案技能补足能力素质短板。 第二十六条 检察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按照现任职部门同类检察人员相应考核周期内的平均得分赋予基础分并根据工作质效加减分,或者由考核委员会直接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七条 检察人员被统一调用办理其他检察院案件的,由所调用检察院提供调用期间办理案件的质量、效率、效果情况,按照被调用人员所属检察院制定的考核指标规则进行考核计分。 第二十八条 检察人员考核结果是绩效奖金分配、评优奖励、职务职级晋升、交流任职、检察官等级升降、退出员额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检察人员考核情况是检察队伍管理的工作抓手,作为完善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的重要举措,以及优化部门职能配置、人员配置、任务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