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检察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按照现任职部门同类检察人员相应考核周期内的平均得分赋予基础分并根据工作质效加减分,或者由考核委员会直接确定考核等次:
检察人员在岗位职责之外,根据组织安排参与重大任务、重点专项工作时间较长的;
考核周期内岗位职责调整、在不同类别人员之间交流任职的;
其他不便或难以累计计分排名的情形。
检察人员在岗位职责之外,根据组织安排参与重大任务、重点专项工作时间较长的;
考核周期内岗位职责调整、在不同类别人员之间交流任职的;
其他不便或难以累计计分排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