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检察人员考核应当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情形,执行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
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全面审核工作态度、工作质效、遵守办案纪律等有关情况,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当年年度考核应当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总体情况较差,经量化考核达不到合格分数标准的;
办案质效达不到规定要求,办案能力明显不胜任的;
经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查认定,存在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因重大过失导致所办案件出现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等可能影响公正司法的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连续或者多次出现办案质量和效果问题,经综合评价,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达不到检察官标准的;
负有司法办案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官违反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后果严重的;
年度内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职业操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宜继续任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