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将年度考核排名靠后的检察官纳入评审范围,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组织检察业务专家、资深检察官等人员对其进行客观、专业的业务能力评审,实行先评审、后定等次。

经评审认定能够继续履职的,可以确定为称职等次。经评审认定符合公务员基本履职要求但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确定为称职或者基本称职等次,免除检察官职务,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转任其他岗位。经评审认定具有不称职等次情形的,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市、县级人民检察院每年度对考核排名靠后检察官的评审情况要报上级检察院备案,上级检察院负责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