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检察人员考核实行逐月累计计分、实时动态排名。
平时考核等次,主要根据检察人员对考核周期内工作态度、工作质效、工作作风等情况的个人小结,结合实时累计考核得分排名,经审核评鉴确定。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当期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好等次。
年度考核等次,主要根据检察人员全年累计考核得分排名确定。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得分排名靠前,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人员中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