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202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重点考核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新类型案件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案件情况。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除对办理案件等业务工作情况考核计分外,还可以根据不同层级领导职责,结合其分管部门的工作成效以及监督管理、审核把关、业务指导等情况,合理设置考核分值的构成,反映其办案、管理、指导等履职质效。
检察院领导成员的考核情况作为上级检察院考察了解干部、开展干部协管工作的重要参考,结果等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组织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