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2021年) 第三章 检察官考核 第十四条 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202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检察官考核 第十四条 以检察官办案组形式办理案件或其他检察业务的,可以由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根据办案组成员承担工作量和发挥作用的大小合理确定每名检察官得分。办案组内各检察官的得分总和,一般不超过该案件或业务工作按照考核计分规则计算的得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