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一名检察官从事多个条线业务,或者在考核周期内进行岗位调整的检察官,可以在根据本指引第十二条计算各条线业绩指标得分后,按照平均分或者加权计算总成绩。权重的标准,可以考虑上级检察院业务考评的条线分值比例、不同业务条线的工作量、本院工作重点等因素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