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202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检察官业绩指标得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对检察官业绩指标得分进行相应加减分或者加权换算,作为跨部门排名的主要依据:
由上级院运用案件质量评价指标对所辖下级院开展条线业务数据评价,综合考虑检察官所属部门条线在本地同级检察院中的排名情况;
由上级院对全市各条线检察官的业绩指标得分进行考核排名,考虑检察官在全市相同条线检察官中的排名情况。
政法专项编制在30人以下的检察院,可以对全院检察官统一进行考核,由院领导或者考核委员会统筹确定考核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