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2021年) 第三章 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检察官考核 第十一条 检察官考核得分原则上在部门内部或者职责相近的本院同类岗位之间进行排名比较。人员编制少、检察官数量有限,难以在部门内形成有效竞争的,可以跨部门条线比较。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检察官业绩指标得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对检察官业绩指标得分进行相应加减分或者加权换算,作为跨部门排名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一名检察官从事多个条线业务,或者在考核周期内进行岗位调整的检察官,可以在根据本指引第十二条计算各条线业绩指标得分后,按照平均分或者加权计算总成绩。权重的标准,可… 第十四条 以检察官办案组形式办理案件或其他检察业务的,可以由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根据办案组成员承担工作量和发挥作用的大小合理确定每名检察官得分。办案组内各检察官的得分… 第十五条 对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重点考核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新类型案件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案件情况。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