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202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的衔接。在推进检察人员考核的基础上,统筹开展部门考核、条线考核、检察院考核工作,实现个人、部门和全院工作目标有机统一、工作力量有序联动、整体工作有效开展。

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围绕部门党建工作、目标绩效、队伍管理等情况对部门进行考核,部门考核结果作为确定部门负责人考核等次、调整各部门检察人员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