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2021年) 第二章 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考核指标和方法 第四条 检察人员考核指标要突出质效导向,避免繁琐操作,严禁下达不切合工作实际的数量指标,坚决防止出现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数据造假和盲目攀比排名。 第五条 检察人员考核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得分由业绩指标得分、共性指标得分和综合评价得分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 业绩指标侧重不同类别人员岗位职责、工作特点,按照政治与业务深度融合要求,重点评价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主要从质量、效率、效果三个维度具体设置考核指标和计… 第七条 共性指标重点评价检察人员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履职能力、精神状态、廉洁自律等,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具体设置: 第八条 综合评价可以结合民主测评等形式,由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等评分。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确定综合评价的人员范围、评分… 第九条 检察人员考核应当与日常检察队伍管理相融合,建立以月、季度、半年、年度为时间节点的实时动态考核管理机制。 第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的衔接。在推进检察人员考核的基础上,统筹开展部门考核、条线考核、检察院考核工作,实现个人、部门和全院工作目标有机统一、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