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202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共性指标重点评价检察人员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履职能力、精神状态、廉洁自律等,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具体设置: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情况;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检察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情况;
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业绩之外体现政治鉴别能力、学习调研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贯彻执行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应急处突能力等情况;
遵守工作纪律、规章制度,团结协作、担当奉献等体现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勉尽责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情况;
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等秉公用权、廉洁自律情况。
检察人员因前款第(一)(五)项被考核减分的,其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一并减分,落实“一岗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