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202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综合评价可以结合民主测评等形式,由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等评分。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确定综合评价的人员范围、评分标准和评分要点。
检察官办案组成员主要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进行评价。检察辅助人员主要由部门负责人或相关检察官进行评价。检察官对检察辅助人员的考核等次有一定建议权。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检察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分管领导对部门负责人进行综合评价。
检察官办案组成员主要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进行评价。检察辅助人员主要由部门负责人或相关检察官进行评价。检察官对检察辅助人员的考核等次有一定建议权。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检察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分管领导对部门负责人进行综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