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202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检察人员考核指标要突出质效导向,避免繁琐操作,严禁下达不切合工作实际的数量指标,坚决防止出现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数据造假和盲目攀比排名。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结合本院、本地区实际设置检察人员考核指标,并实行动态调整。检察院领导成员和部门负责人对本院、本部门检察人员考核指标制定及运用承担主体责任。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结合本院、本地区实际设置检察人员考核指标,并实行动态调整。检察院领导成员和部门负责人对本院、本部门检察人员考核指标制定及运用承担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