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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检察院直属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考核,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检察人员考核、考评文件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照本指引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有关检察人员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结果运用及相关事宜,本指引未作规定的,执行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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