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发布机关 药品监管局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是针对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进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 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其能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正确地履行其职责。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执业药师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执业单位须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

二、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责是: 第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简称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技术业务工作,其职责是: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责是: 第八条 执业药师培训中心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的申报、管理及职责见附件一。

三、 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要适应执业药师的实际需要,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 第十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项目制。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包括培训、研修、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专题调研和考察、撰写论文和专著以及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等。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分为指定、指导和自修三类: 第十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以短期培训和业余学习为主,其形式和方法可根据实际灵活多样,倡导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培训。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及管理见附件二。

四、 学分登记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2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少于75学分。其中指定和指导项目学习每年不得少于…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内容、形式、学时学分数、考核结果、日期、举办单位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 第十六条 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指定和指导项目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由举办单位在登记证书上登记盖章确认。自修项目学分确认与登记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是执业药师注册的必备证件。注册机构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为依据,考查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五、 附则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的举办单位是指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和承担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项目的单位。 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的举办单位收取学习费用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从执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第一条 执业药师培训中心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承担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条 从事药学教育五年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能授予大专以上学历的教育实体可申请执业药师培训中心。 第三条 申请执业药师培训中心需具备以下条件: 第四条 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为: 第五条 对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经评估与检查,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本管理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表: 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申请表(略) 附件二: 第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以相关法律法规、药事管理及职业道德,药学及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学习内容。立项时应根据执业药师的不同执业范围和岗位…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定项目由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负责立项、公布,并组织各地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统一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项目由各地执业药师培训中心或有条件办班单位… 第三条 拟举办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一类指导项目的单位,须填写《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申请表》(见附表二)一式三份,先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后,再报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条 拟举办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二类指导项目的单位,须填写《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申请表》(由省市参照附表二制定)一式三份,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并将批准后的项目申请表… 第五条 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每年于3月底和9月底前分两次接受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的申请,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审定后,于每年6月和12月公布批准实施的项目,同时对未批准的申请… 第六条 经批准公布的项目应明确列出项目编号、名称、举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培训方式、核准学分、拟举办日期、举办地点及拟办班次数等,供各地执业药师选择参加。 第七条 项目编号为8位数字,左起第一位为项目类别(1为一类项目,2为二类项目)、第二三位为年度(公元纪年后二位)、第四五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代码(GB/T226… 第八条 经批准的继续教育项目,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办班有效,超过一年未办班的,项目自动失效。若需再办,则应重新申报审批。 第九条 执业药师培训中心于每年12月底前将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其他举办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将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报该项目批准… 第十条 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按各自职责,对批准实施的继续教育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不按照批准项目的各项内容要求开展培训的,有权对举办单位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表: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申请表(略) 附件三: 第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系指经以下学习活动获取核准确认的学分: 第二条 学分授予的程序为: 第三条 执业药师指定和指导项目以短期培训为主,学分核定主要根据培训内容与学时,学分计算方法一般为参加者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者按每1小时授予1学分。第一条第二款学分… 附表: 参与学术会议、发表论文、著作或获各类成果奖或国家专利等学分授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