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五、 附则 第八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八条 五、 附则 第八条 经批准的继续教育项目,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办班有效,超过一年未办班的,项目自动失效。若需再办,则应重新申报审批。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