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五、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五、 五、 附则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的举办单位是指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和承担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项目的单位。 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的举办单位收取学习费用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从执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第一条 执业药师培训中心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承担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条 从事药学教育五年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能授予大专以上学历的教育实体可申请执业药师培训中心。 第三条 申请执业药师培训中心需具备以下条件: 第四条 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为: 第五条 对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经评估与检查,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本管理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表: 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申请表(略) 附件二: 第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以相关法律法规、药事管理及职业道德,药学及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学习内容。立项时应根据执业药师的不同执业范围和岗位…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定项目由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负责立项、公布,并组织各地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统一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项目由各地执业药师培训中心或有条件办班单位… 第三条 拟举办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一类指导项目的单位,须填写《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申请表》(见附表二)一式三份,先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后,再报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条 拟举办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二类指导项目的单位,须填写《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申请表》(由省市参照附表二制定)一式三份,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并将批准后的项目申请表… 第五条 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每年于3月底和9月底前分两次接受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的申请,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审定后,于每年6月和12月公布批准实施的项目,同时对未批准的申请… 第六条 经批准公布的项目应明确列出项目编号、名称、举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培训方式、核准学分、拟举办日期、举办地点及拟办班次数等,供各地执业药师选择参加。 第七条 项目编号为8位数字,左起第一位为项目类别(1为一类项目,2为二类项目)、第二三位为年度(公元纪年后二位)、第四五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代码(GB/T226… 第八条 经批准的继续教育项目,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办班有效,超过一年未办班的,项目自动失效。若需再办,则应重新申报审批。 第九条 执业药师培训中心于每年12月底前将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其他举办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将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报该项目批准… 第十条 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按各自职责,对批准实施的继续教育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不按照批准项目的各项内容要求开展培训的,有权对举办单位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表: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申请表(略) 附件三: 第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系指经以下学习活动获取核准确认的学分: 第二条 学分授予的程序为: 第三条 执业药师指定和指导项目以短期培训为主,学分核定主要根据培训内容与学时,学分计算方法一般为参加者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者按每1小时授予1学分。第一条第二款学分… 附表: 参与学术会议、发表论文、著作或获各类成果奖或国家专利等学分授予表(略)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