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一条

第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系指经以下学习活动获取核准确认的学分:

参加继续教育指定或指导项目学习;

一个月以上脱产专业学习、专业学位课程学习;

参加学术会议、专题报告会、出国考察、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等;

获得科研成果奖励或国家专利等;

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

经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形式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