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学分授予的程序为:

取得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学分,由举办单位在本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登记盖章确认。

第一条第二款至第六款学分根据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管理办法确认与登记。申请第一条第二款学分的人员,须提交当年学习考核成绩证明;申请第一条第三款学分的人员,须提交论文等原件及相关证明;申请第一条第四款学分的人员,须提交成果或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单位关于本人参与工作的证明。申请第一条第五款学分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组织学习的证明。申请第一条第六款学分的人员,须提交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