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五、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三: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附件三: 五、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三: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 附表: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