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申请执业药师培训中心需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相对独立、稳定的教学组织和管理机构。具备满足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教学要求的教学场地、设备和器具,能提供良好的食宿等后勤保障。

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具有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承担药事管理与法规及职业道德课程的主讲教师须经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培训取得讲授资格。

能独立编制和申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制定实施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教学。每年执行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不少于两个。

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文件化管理程序,主要包括: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立项、申请、批复等文件档案;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与教学人员的选用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结果;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应有完整记录,包括招生通知、主讲教师基本情况、教学计划、教学资料、学员名册、考核记录、教学办班总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