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为:

申请单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见附表一),经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同意后,在每年3月底前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委直属单位申请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可直接将申请表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师资情况、教学设施、继续教育文件化管理程序和以往教学情况等,必要时将组织进行现场评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6月底前批准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