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对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的监督管理:

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应接受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管理与指导。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执业药师培训中心进行评估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