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经评估与检查,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并予以公布。

未完成执业药师指定项目培训任务;

达不到继续教育项目质量要求;

所申请继续教育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办班,不听劝阻;

利用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名义,乱办班,乱收费,乱招生;

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后果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