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五、 附则 第四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四条 五、 附则 第四条 拟举办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二类指导项目的单位,须填写《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申请表》(由省市参照附表二制定)一式三份,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并将批准后的项目申请表报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