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五、 附则 第五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五条 五、 附则 第五条 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每年于3月底和9月底前分两次接受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的申请,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审定后,于每年6月和12月公布批准实施的项目,同时对未批准的申请项目以书面形式回复。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