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五、 附则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八条 五、 附则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的举办单位是指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和承担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项目的单位。 五、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