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责是:

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政策和管理办法;

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规划;

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

审批执业药师培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