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一、 总则 第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一条 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