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四、 学分登记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五条 四、 学分登记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内容、形式、学时学分数、考核结果、日期、举办单位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由执业药师本人保存。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