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责是:
制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的初审及上报,并对批准的培训中心进行监督管理;
审批、公布并组织实施面向本辖区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并对批准的项目进行指导、检查;
对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进行初审、上报;
负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的初审及上报,并对批准的培训中心进行监督管理;
审批、公布并组织实施面向本辖区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并对批准的项目进行指导、检查;
对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进行初审、上报;
负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