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三、 内容与形式 第十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三、 内容与形式 第十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以短期培训和业余学习为主,其形式和方法可根据实际灵活多样,倡导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培训。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