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三、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三、 三、 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要适应执业药师的实际需要,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 第十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项目制。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包括培训、研修、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专题调研和考察、撰写论文和专著以及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等。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分为指定、指导和自修三类: 第十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以短期培训和业余学习为主,其形式和方法可根据实际灵活多样,倡导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培训。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及管理见附件二。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