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2024年)

发布机关 国家宗教局
效力 现行有效
(2024年9月27日经国家宗教局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 2024年10月13日国家宗教局令第20号公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宗教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宗教院校的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结合宗教院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 第三条 在宗教院校专门从事宗教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宗教院校教师资格。 第四条 宗教院校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及聘任(用)制度。 第五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育委员会设立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和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分别负责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副教授、教授职称评审工作。 第六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由宗教团体有关负责人、宗教院校讲师、副教授、教授及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 第七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公正规范、公开透明原则。 第八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工作规则和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工作规则,并报国家宗教… 第九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十条 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由本人向拟任教的宗教院校提出申请。宗教院校审核后向举办该院校的宗教团体提出申请,该宗教团体审核并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后,报本宗教的宗教院校… 第十二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结合本宗教实际确定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所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该工作小组组织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育委员会颁发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实行定期审核制度,由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职称评审

第十五条 申报助教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六条 申报讲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七条 申报副教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八条 申报教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九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教学、研究或宗教学修等方面水平优异的教师,可以破格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职称,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 第二十条 各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结合本宗教实际确定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职称所需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助教、讲师职称的评审,由所在宗教院校负责办理,并报举办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 助教、讲师的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证书由所在宗教院校颁发。副教授、教授的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证书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育委员会颁发。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证书在全国宗教院校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宗教院校教师聘任(用)制度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获得职称并受聘任教的宗教院校教师,其工资和各项待遇所需经费,由所在宗教院校和举办该院校的宗教团体筹措、保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已获得宗教院校教师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其教师资格的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取消其宗教院校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弄虚作假获得宗教院校教师职称的,由评审其职称的宗教院校或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职称。 第二十七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成员或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成员有违反资格认定或职称评审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责令改正、取消工作小组成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证书、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证书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印制,在宗教界内部有效。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人员,其资格认定、职称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属本办法规范的范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1月5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