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2024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引用法条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