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202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在宗教院校专门从事宗教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宗教院校教师资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获得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及职称适用于宗教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