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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效力 现行有效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奖励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相关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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