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被引用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十条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二、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