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