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