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